资产重组几种方式?
一、收购兼并
1、定义。兼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过清算程序,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存续和被吸收企业的不同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存续企业继续存在,吸收的各方解散。收购是企业用其资产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进而达到一定市场目标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收购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2、程序。一般包括立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起草协议、履行审批程序、协议生效实施等阶段。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管理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一般应进入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应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新股
1、定义。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向社会公开发行超出其原有股本数的股份的法律行为。
2、程序。由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增发新股的申请,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三、定向增发
1、定义。向特定的机构(如大股东、机构投资者等)非公开发行股份。
2、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定向增发决议并公告后(也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方案后审核通过后公告),向目标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股权置换
1、定义。股权置换是上市公司在保持对子公司控制力的情况下调整产业方向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是指本企业用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交换所选对象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股权置换是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成品结构,集中力量发展重点产行业和产品的重要途径。通过与其他企业(包括子公司)实行股权置换,可以相互购买对方所经营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互为股东,互持股份,从而达到以市场为中介“以产顶进”的目的。股权置换实质上是产权交易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2、程序。上市公司和目标企业的股东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履行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五、分立
1、定义。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继续存在,仅分立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2、程序。依法作出分立的决议;签订分立协议;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进行清算;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联合外源融资机构,从本公司所有者手里购得本公司的所有或控制权益,并获得对本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本公司的国有股从而实现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行为。
1、程序。(1)聘请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的法律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顾问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咨询公司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2)在完成上述事项的基础上,收购方与原股东开始谈判并确定关键条款。(3)开始正式谈判,起草正式文件;(4)政府审批,具体包括国有股权的资产定价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确认,如果收购方有外资成分或外资金融机构,须获得外经贸部的批准。(5)双方公布收购的消息和文件,开始实施收购。(6)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收购后的审批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