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通过可以退吗?
近期很多老百姓面临着房贷困难,由于购房合同未签(或少部分款项未付)银行贷款手续已经办理成功,如果不去签字贷款可以退回吗?
案例:
2017年5月马女士想通过贷款买房,便看了几个楼盘。由于马女士的家庭成员不在本地,再加上名下已有一处房产,马女士便没有立即下订。7月份当马女士再次准备买房时,发现一个名为“海韵庭苑”的楼盘已售完。马女士便询问销售顾问有没有其他楼盘推荐,销售顾问推荐了“峰语苑”项目。由于销售顾问的介绍该项目位置、户型、价格等各方面均符合马女士的要求,为了抢先一手房源,马女士在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便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马女士一次性支付首付款后(首付金额280万元),银行审批通过,马女士便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马女士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银行退还其贷款申请。
银行可否不放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马女士在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已经审查批准其贷款申请,并签订了《个人授信贷款合同》,马女士亦认可本案贷款事实。虽然双方未就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目的的贷款事实进行书面约定,但基于马女士一方的现实需要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在双方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下,马女士以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审查批准其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视为对该买卖合同的追认。现马女士以银行放款违反双方约定为由,主张上述贷款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当其审核申请人的贷款资料以及审批通过后,即建立了银行与申请人之间以放款为目的的借贷法律关系。换言之,贷款合同自银行发放贷款时成立。而在贷款合同成立后,银行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发放给交易双方指定账户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银行是否实际支付贷款本金及支付的时间均不影响贷款合同的生效。故马女士以贷款未实际支付为由主张贷款合同未成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在马女士与银行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贷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马女士虽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基于马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从维护双方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角度出发,马女士理应积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剩余房款,且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参照马女士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