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企业应该清偿吗?
C企业是债务加入,不是担保。 2014年7月B银行与A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59万元,期限自2014年7月至2034年6月;A公司以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等。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B银行与C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C企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以应收账款出质,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4年8月,B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859万元。 2015年11月,因A公司未按约还款,双方协议约定,截至2015年10月20日,A公司尚欠借款本息9695639.8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院判决 A公司偿还B银行贷款本金9695639.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为948550.69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C企业对A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中未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即2423909.96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在上述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C企业有权向A公司追偿其已清偿的部分,或要求A公司直接向其交付由A公司负责偿还上述款项中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