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引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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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简单科普一下有关合伙企业的知识。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设立的合伙企业称为“普通合伙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则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其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一定是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了解这类企业有哪些特殊性很重要。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依法负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章程,不具备法人的条件,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财产责任——即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公民个人负担。 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开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公民,其承担的无限赔偿责任不会有“财产限制”;如果投资者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赔偿也仅限于投入企业的资产,不会出现无限制的情况。 所以,从有限责任的角度来说,个人独资企业比合伙企业更为保险。 无论是选择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做为创业平台,关键在于企业主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如何。一般来说,创业者个人承受力强,且预期销售收入合理可行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一旦运作成熟,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反之,创业者可考虑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借助企业的有限责任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回到问题本身,合伙企业引入股东其实非常简单,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但是注意,这里的“同意”并不是单纯指经过其他合伙人授权即可,而是应当包括将拟引进的股东列入合伙协议条款中并征得该股东的同意。否则,容易对公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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