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的水利基金怎么算?
水利工程基金的征收范围是: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从事开采水的矿井; (二)取用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市政公共供水企业。其中,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列入城建职能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养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资金由各级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对属于“取用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金,按照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1%收取;对以电力、热力、煤气及其他燃料和动力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按其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2%收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征收标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教育附加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244号)明确规定: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依据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第二款: “因缺水造成的损失,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损失、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及损失、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及其损失、防洪损失、因缺水造成工业企业停产而损失的产值以及因缺水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所应该承担的财政收入。”
二、 《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采砂许可’制度进行监管。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补偿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