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融可以吗?
从法律的角度说,是可以的。 但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何为“自融”,其是否属于金融衍生行为; 第二、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否有融资的资格; 第三、如果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资金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 。
首先,所谓“自融”,根据《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募集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形成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自融行为是一种特定的融资方式,并非对已有资金的挪用与使用。
其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不存在所谓的融资资格的问题。但存在一个是否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和是否构成变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问题。即若企业进行股东或债权人之间的资金交易,是否构成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对此,监管部门的态度可能为“视情形而定”——主要取决于所募资金的用途及其使用情况。
最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企业对股东或债权人之间进行明确的资金交易,原则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登记制,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是采取核准制,只要企业符合相关程序,且信息披露合规,则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 当然,这里也会涉及另一个问题——交易对价。如果交易对价明显偏离市场定价,就有可能构成利益输送,从而被监管部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