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种有多少?
10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1988年颁布施行《条例》以来首次修订。 与1988年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共有4个主要变化。 第一,将印花税的立法层次由部门规章上升至行政法规,并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应税凭证包括能够反映账簿记载内容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及凭证”; 第二,将证券交易行为以及金融期货交易场所、金融债券的交易场所纳入应税范围,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内容; 第三,对现行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完善,其中,将借款合同税率水平调整为1‰,删除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税率; 第四,适当放宽印花税法实施条件,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日期。
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条例》还增加了税收管辖权规定——“同一应税行为既涉及境内又涉及境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辖区域划分原则予以确定。” 同时,新《条例》还对部分条款作出了解释—— 第一,新《条例》第三条中“应纳税凭证应当载明‘应纳税项目’”“必须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方可印制或者购买统一编号的应税凭证,并按规定开具”;“纳税人的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必须真实完整,并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第一条中的“征收管理”,第二条中的“纳税申报”,第五条中的“审核确认”,第六条中的“核发”等,均为征管环节,并非行政主体的权力范畴,此次均未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