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是什么?
我国的税种很多,主要有大类12个。这12个大类的税种分别是: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当缴纳消费税,包括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两大环节;
(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纳所得税;个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五)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六)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八)房产税是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税款,用途主要是维持城市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公共公园等;
(九)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十)烟叶税是种植烟叶收取的费用;
(十一)地方税指由地方政府有权制定税法和实施细则,单独设立的税收。目前,仅存的地方税有人均消费基金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8个税种。 其中,屠宰税和筵席税已废止;
(十二)进口环节关税与进口环节消费税是海关代表国家统一征管理的两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1950年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为了集中财政收入用于经济建设,1950年底全国财政收入16亿元,而当年财政支出43.5亿元。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要求,1951年起政府开始执行“勤俭建国、力戒浪费”的经济建设总方针,相应地调整了财政收支政策。
通过这一时期的努力,到1952年底,财政收入达到82.8亿元,同比增长4倍多,但同期财政支出也增加到238.5亿元,同比增长70%多。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必须兼顾到农民的利益,因此当时对工商业者和其他收入较高的行业开征了工商统一税,税额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实行的是统收统支、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下政府和企业没有任何税收负担的概念,也不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税负水平问题。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税制度造成了企业投资的无序竞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任务后,随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得到承认,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受到挑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税收和利改税办法》,决定把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改为经营税收,同时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等等。这次改革不仅改变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而且初步形成了国家与企业的税收承担体系,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