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制清人的原因?
我作为曾经被强拆过的业主,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明确一点,政府从没有说过要“强制清退”租户。“强制清退”是一种网上流行词,意思是强行让当事人搬走,不给予任何补偿,这个说法太绝对了。实际上,政府的做法是,先发通知,催促业主自行搬迁(给予6个月的腾空期的宽限),在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启动司法程序,要求法院判决搬迁。这个过程是符合《拆迁条例》法定程序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你拒绝自行搬迁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的房子2014年被判决拆除,当时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支持政府的强迁请求,而是让我反诉要求政府赔偿。于是我就以政府为被告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诉求。后来经过一审、二审,我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和体现,这可以说是“以刑逼民”的典型案例吧! 至于你说到的“强制清退户主”的问题,我想指出的问题是:
第一,法律上所谓的“户主”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真正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房屋所有权人来确定主体的话,那么小产权房就根本不应该成为拆迁案件中的一个主体了。
第二,房屋实际上是由住户使用的,虽然住户并不具备完全的房屋使用权(比如不能擅自处理承租的部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有权依照合同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你提到的“清退/转移”问题。我认为这里的“清”是指清除妨碍(房屋毁损)行为进行的障碍(住户),而并非是你所说的“把房子里的人清理出去”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