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促进价值投资?
目前中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引导、保障价值投资,因此投资者只能依据现有框架下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 尽管中国已经出台多项政策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但市场仍有不少声音认为我国股市的“牛短熊长”,主要归结于缺乏制度性安排和基础性制度建设。这些呼声事实上都已经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如何推动价值投资成为市场的主体力量。
有观点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引导价值投资的重要方面;也有观点提出,应通过改革完善退市机制,增强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还有观点建议,应当继续推进创业板、新三板的市场建设,为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当然,上述措施都属外部刺激和引导,从根本上而言,还需要市场参与方共同建立价值投资的内在激励机制。
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从投资者端来看,一方面需要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引导其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另一方面需要拓宽投资者的进入渠道,增加机构的投资者占比,使市场更多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减少投机行为。
从发行人端来看,则需要更多的上市资源向创新型企业提供,同时提升市场对创新型企业的定价能力,从而实现市场与资源的双向优化配置。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机构也需要不断调整思路,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做好各项基础制度的搭建以及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当然,市场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各个环节逐步完善,构建一个良性循环。在这方面,成熟资本市场经历的曲折经验或许值得借鉴。 以美国为例,上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也面临过类似中国当前的情况,即机构投资者占比不高、市场投机严重。为此,美国监管部门加强了立法,严格约束市场参与者短期炒作行为(如1934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同时不断完善制度,增加市场供给,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创企业创造更多上市机会,并逐步形成了目前多元参与、结构完整、激励相容的美国资本市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