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严重非礼案怎么判?
香港非礼罪法定最高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但此类案件多数都没有起诉至法院,而是由警方在调查后根据《刑事检控当局条例》裁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中,因为检控当局(一般指检察院)会先作轻罪检控审查,若决定不起诉则不会进入审判程序;而被定罪的话,根据2016年修正的《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 至于「相当严重的暴力」和「严重损害受害人尊严」到底是怎么样的行为,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界定。因此检察官有绝对的裁量权,而是否提出重罪指控及最终判罚,亦由法官依据法律条文、参考以往类似判决作综合判断。
之前香港曾发生一宗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一名在酒吧喝酒的男子因被拒绝提供服务而殴打女招待,致其受伤,随后又当众脱光她的衣服并拍摄视频发布到网上。警方接报到场后将该男子拘捕,他原本涉嫌强奸未遂等罪名,但在案件转交至律师办理保释期间,被告却突然患上精神病,其律师遂申请他将案卷带走以供跟进。法庭批准了上述申请,案件由此陷入停置状态。直到两年之后,病情好转的被告才再度接受审讯。 当时检方以「相当严重的暴力」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判处5年监禁,而辩护律师则认为事件属于「情难自禁的鲁莽行为」,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人缓刑。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宣布罪名成立,但却无需入狱服刑,判决被告缓刑3年(缓刑期间须遵守多项条件,包括不能离开香港等地、须受雇并于特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每月须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