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假多少天2017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还有以下休假待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2周产假;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周产假; (三)妊娠期间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疗疾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享受休假待遇,但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女职工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休假待遇: (一)正常分娩的,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二)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流产的,按照怀孕天数休息相应时间的产假; (四)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周; (五)实施绝育手术的,休假2周。 国家法定年休假为每年10天,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享受此项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婚假、丧假、探亲假、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统一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报销办法”。因此相关假期包括婚假、探亲假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并予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