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年休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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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做同等时间补休,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延长工作时间,同时,第四十二条还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对“加班加点”做了如下定义: “因工作原因或者工作需要,应负责完成而尚未完成的任务以及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所占用的时间,称为加班加点。”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起来就是两点:

一、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的加班都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二、加班必须是完成工作的必要手段。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两个小问题了: 一、春节放假期间(初一到初三)要不要算在年假里? 二、只放初一和初三两天假会不会违法? 第一个问题很好解决,国家规定的年假是每年5~15天不等,其中包含春节假期,所以春节放假期间当然应该计算在内。 但是第二个问题就有些复杂了: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叫做“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个所谓的“额外支付”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按照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报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另一部分是扣除法定休息日一天后的节假日的工资报酬,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 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是否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都视为已经安排了带薪年假。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既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不额外支付工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休止地以非法定休假日代替年休假呢? 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理解。因为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 “实行最低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就算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扣发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工资,也相当于支付了带薪休假的工资,但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北京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天132元,假设某员工月工资为4300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则其每日加班费应为69.41元,每月至少应发加班费1846.5元。

然而,由于该员工在假期内正常上班且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仅不应补发其假期当天及周末两天的工资,而且还应该按照上述标准补发被克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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