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股份怎么收回?
个人觉得,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问题: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农用还是工业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以及当前的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如何等等。 然后才能谈得回收的问题。
一、对于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荒种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据此可以收回土地,但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连续2年弃耕荒芜,二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收回之前,应当先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属于弃耕荒芜的认定,并上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决定。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就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但在实践中,由于征地程序本身比较复杂且存在诸多争议,故多数情况下有关部门并不会直接收回建设用地,而是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责令交出土地等方式达到目的。
二、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房屋建筑的质量、竣工手续等问题已经解决的,方可办理转让手续”“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没有如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则可以通知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则可以采取公告方式注销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并可以将该房地产转让款予以收缴。
三、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比较复杂一些,因为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合同以及担保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则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权;农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经过审批。不管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只要未经审批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那么该行为就属于违法用地,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