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票免税吗?
1、股权转让是否交税,取决于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合理报酬; 2、《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或者出售其发行的股份,无论采用要约或者协议方式,都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三)收购目的; (四)收购数量; (五)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六)所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数量,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平均价格; (七)董事会的决议;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载明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地址;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载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全称;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载明具体的资金数额和来源;第六项所列事项中的每股价格应当高于或等于本次交易的价格,且必须明确具体;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按照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的日期和时间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也应列明。 本法的上述条款并没有对“合理报酬”作出具体的规定。确定“合理报酬”就成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性问题。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相关规定: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的确认: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有关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关问题 三、企业债务重整的税务处理 除企业所得税外,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如果采取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4、采用特殊情形下的“零税率”政策时,也需要缴纳印花税等税费。 根据《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在境内交易的证券,实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所以股票转让应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披露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即使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也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相应税款应由纳税人缴纳。但是,由于中标通知书已经表明受让方已支付相应的对价,故应认为已经产生了合法合理的费用支出,对此可以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至于受让方与第三方的交易情况,因其并未产生法定的应税收入,所以亦不应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