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发票能报销吗?
上海地区自2013年9月份就全面开始推行电子化发票,也就是说从那时候开始上海地区的所有经营纳税人所开具发票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票”)。
目前,税务机关对电票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简称“票查系统”)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范围内的电子税务局系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收防伪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75号)文第二点规定内容: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载有涉税信息的防伪标识及有效期限,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可知,企业如果以虚假或不真实信息填写开具电票以及超期使用电票均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一经查处,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还将接受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媒体曝光。
同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68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冒用财政票据或者其他伪造、变造、非法获取财政票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改变财政票据的格式、版式或者印制方法,影响其识别功能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取得和使用财政票据,并对取得的财政票据妥善保管,严禁擅自损毁、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避相关处罚,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建议:
1、对于已经开具的电票,若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交存的,应及时交存;
2、严格把关电票的领用审核,做好台账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3、加强对电票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电票的开具范围和金额;
4、对于作废的电票应及时报税进行销项处理;
5、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