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问责?
简单的说,就是追究企业的责任。 企业问责是相对于政务问责、司法问责说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七种问责情形里,有四种是涉及企业的,分别是: 由于主观原因,领导不力、指挥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对突发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的; 在执行国家财政支出政策方面,未履行资金审批职责,或者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导致损失扩大的; 其他应该给予问责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是第六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种兜底条款的设定是为了弥补现有法规的不足,因为现实生活中,决策的要素和影响因素有很多,不可能都体现在现有的各种法律条文中,在现有文件难以找到具体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该条款,但应当慎重。 我曾经处理过某省一个市发改委主任的问责案件,就是因为没有认真审查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贸然决定上马一个项目,最后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虽然该项目最终通过了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但毕竟是在市发改委主任主持工作时发生的,所以我建议按照《规定(试行)》给予问责,但最终结果是以省委巡视组的结论为准,被暂缓组织处理(保留职务),按任职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责令其履行完该项目的义务后,重新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