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有养老保险吗?

钮梓月钮梓月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也就是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以前的制度办理退休;2014年10月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

2、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规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死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的,退休后继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现行《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通过并于同年7月开始实施的,但是该法律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却是1950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就已经确定的,只是当时没有用“社会保险”称谓,而是称为“劳动保险”。现在常说的“养老保险”或“退休金”)主要是依据1950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下来的,而“医疗保险”主要是依据国务院1974年颁发的《中医中药简编》确定的。所以,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包含有法定的历史延续性。

3、对于企业来说,一般企业都是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60%作为缴费基数,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度在职员工平均奖金数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往往造成其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而奖金往往高于企业。一般情况下,机关单位的社保缴费费用要低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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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主要由财政或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建立个人退休账户。根据国务院《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使退休待遇确定机制更为合理,实现新老制度待遇平衡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后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8%记账,而且改革后的退休待遇将与其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密切相关。

同时,为平衡新老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按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般规律,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于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目前的待遇发放办法,基本待遇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及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国家统一确定,与企业职工退休时使用的计发月数一致。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个人在改革前的工资,作为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基础数额固定下来,同时以本人2014年10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等重新核定老办法待遇参数。在此基础上,按照新办法计算其待遇,老办法与新办法计算待遇之间的差额,设置10年过渡期逐步进行化解。这既能保证待遇平稳过渡、人人得益(或待遇不降),又使符合国务院所确定条件者能够享受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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