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工业企业?
新《证券法》对有关概念的界定发生了一定变化,我根据新的规定和自己的理解,重新解释了这些概念,仅供参考—— 新《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据此,证券交易场所的概念被界定为:法定的交易场所。 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包括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经纪业务、证券的自营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由此定义可看出,证券交易的范畴较为广泛,包含了所有的证券交易行为。 但新《证券法》删除了关于自营业务的规定,同时,根据第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公开募集证券的资金或者股份。新《证券法》下证券交易的范畴应限定为: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 (一)证券交易市场: 是指依法设立的股票市场,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交易所市场(场内市场),二是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主要承担企业融资的功能。
(二)证券资本市场: 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分,而这两个市场的金融属性各有侧重,其中,交易所市场具有明显的资金融通功能,是为资本提供渠道的市场;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主要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是为资本供给方和需求方搭建平台,所以,本文将证券资本市场定义为:以企业融资为主要目的的证券市场,即交易所市场,亦称权益性资本市场。
(三)证券债券市场: 根据新《证券法》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本文所论述的公司债券市场与证券市场属于同一概念,即交易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