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卫集团能上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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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申报IPO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正值”; 其次,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一)至(四)项条件”“第一,公司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投入不少于70%;第二,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公司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分配利润.... ” 结合上述两个条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上市公司需要满足盈利的原则。同时需要注意,这里的盈利是狭义上的盈利,即仅指营业利润,而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所以,虽然企业亏损但通过出售资产获取的现金收益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使得账面上出现营业利润的情况,但是这一情况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②如果存在亏损,则亏损的原因需要得到说明并且不可持续。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期内发生亏损的企业需要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披露亏损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属于经常性亏损还是偶发性亏损。如系经常性亏损,则还应当披露是否存在重大投资失误、管理缺陷等问题。 ③不能依赖关联方资金周转或者依靠政府补贴等获得利润。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报告期内发生大额依赖关联方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往来,也不能发生较大金额的收益保证或者补偿。当然,对于以上两点,都是基于现有规则进行的一般性论述,具体还需要看相关规定的细化内容。

2、关于环保行业的上市问题。由于环境保护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对该行业的相关政策要比其他行业更为严格和细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行业的上市难度。 目前我国上市主体类型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两大类。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拟在境内上市的,原则上应当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范围,但不排除存在一些特殊行业因涉及公共利益等原因不适合在境内上市的情形,比如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从环保行业来看,由于水处理、垃圾焚烧等领域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和责任外溢效应,在上述领域从事经营的主体是否适合在境内市场融资,值得商榷。

相较于境内上市而言,境外上市的条件相对宽松,只要不涉及《禁止流通物清单》即可。对于环境企业的境外上市来说,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不过需要考虑的外部因素较多且流程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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