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其他公司吗?
当然可以,这也是很常见的情况。 举一个真实的例子:甲是A公司的股东,占股30%,为了发展业务需要,成立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实这个注册资本没什么意思,只是为了举例说明而设的),注册地址与A公司同一地址。那么乙作为B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A公司的股东,占股70%。这样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就可以发生业务往来了,乙方也可以以C的名义对外采购或者提供劳务等等。因为按照章程规定,乙方对丙公司仅负有按照出资额进行赔偿的义务,超出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但这里乙方要承担两点风险:
一是可能受到A公司债权人的追究;二是可能受到B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追究。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出现,建议在设立B公司时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乙方的出资一定要到位并且经过验资,同时保存好相应的出资证明。
第二,账目清楚,往来清晰明确,尽量避免通过B公司走账以达到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目的。
第三,B公司的经营符合有关规定,不做虚列支出等情况以便日后被债权人追索时能有完整的账目可供检查。 总之,如果设立的公司是为了真正的开展业务而不是为了避税或其他目的,上述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在现实中也是允许的。但若确实存在虚列支出等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