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怎么没有契证?
因为“契证”这个词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没有了所谓的“未办理契证”的说法。 原来《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房屋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行,即: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故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县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审批或登记的职责(权限)。
而原国家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在2013年发布的《新释义》一书中,也对“契约”的概念进行了阐明: “所谓‘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必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形式;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三)必须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没有上述内容的协议或者虽有上述内容但非依法订立的协议都不是房地产买卖,如当事人双方仅就房屋使用权达成的协议,而没有涉及产权移转的;或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具体条款的;以及虽经公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等等,都不能产生变动物权的效力,都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 所以,现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不存在“契证”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