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质押吗?
谢邀! 首先,从理论上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但是,不同的权利性质不同,其可处分性(即设定质权的法律风险)也有很大差异,将某些权利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是维护金融秩序、确保交易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不是任何权利都可以随意进行质押。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用于质押的权利的范围有如下几类: 可见,以上七项是可以直接用于质押的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成为质押的客体。
1.只有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才能成为质押的客体 《担保法和物权法》都规定,质押的客体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的财产所有权和与人身有关的债权等都不是质押的客体。 2.具有抵押效力的权利才有资格成为质押的客体 能够成为质押客体的权利必须要具备抵押效力,不具有抵押效力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质押,质权人也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力,这样就会使当事人的权利落空,破坏交易的安全性。
3.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具备抵押效果 用益物权主要是限定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的排他使用和收益权利。用益物权本身是一种绝对权,无需他人的协助即可实现;并且,由于用益物权是对世权,其具有的排他效力实际上也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一般抵押则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包含一定财产价值,但其主要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并进而体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抵押权本质上相同。所以,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具备抵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