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能够债转股吗?
可以,但相对而言比较麻烦,因为按照现行法律,只能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的计划,将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转让给激励对象,且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用途。 不过,目前很多地方的政府为了鼓励本地的民企发展壮大、减少融资难的问题,都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并用来置换银行贷款。
比如,浙江丽水就发布了《丽水市支持企业上市和股权融资暂行办法》,明确对通过股权融资置换贷款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给予补贴;安徽合肥也发布《合肥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的企业,市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如果企业符合条件的话,也可以尝试申请地方政府的相关资金扶持。 不过,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股权融资,是特指非公开发行股份(也就是不向公众发行,而是只有特定对象认购),这个行为本身是不违反现行的监管规定的,因此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这里的“债务”的范围应该是指金融部门贷款这一部分,而不包含企业欠付股东以及经营相关的应付账款等,否则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债务,那几乎每家民营企业的第一个问题都是缺钱了,这显然是不对的。同时,也不是所有的企业对股东负有法定债务的义务。 当然,如果企业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也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即所谓的债转股,但是这样的操作难度相当大,因为债权人转为股东之后,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失了,而公司需要对投资人承担股息红利分配义务。所以,除非该债权人既缺少流动资金又缺少优质资产,否则一般都不会选择债转股。
对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重视不够,与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发展缺乏必胜的信心、对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有关。实际上,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市场经济最富活力、最具潜力、最有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止2017年底,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税收贡献超过50%,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占比超过70%,城镇就业超过80%。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当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重因素叠加,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重要政策《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各级政府也采取诸多有力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发生积极变化。民营企业在市场大潮中搏击成长,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发展的信心,加大对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