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必须亏损吗?
1、首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简称“营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简称“非校”)两类,其本质区别在于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是否给予补偿。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规定: “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利用外资办学的民办学校,经核准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以颁发办学执照,其财产所有权属于举办者,并依法享有办学盈余财产权。” 据此,营校的举办者在退出学校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而非校的举办者则无权获取补偿。当然,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对于如何判定学校是营校还是非校以及如何确定补偿数额等问题,法律尚未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有待于今后的立法进一步补充完善。
2、其次,既然营校与非校的本质区别在于举办者能否获取相应补偿,那么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两者的核算也就存在明显的区分: 对作为营利组织的营校而言,无论是办学结余还是捐赠收入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非校来说,上述款项都属于公益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能扣除。为此,如果一所民办高校同时办理营校和非校资质,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会计账套进行核算,不能混同处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规章虽然明确了学校和举办者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并没有对非校的会计处理准则做出具体规定。为此,我们参照《公益性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结合民办院校的特殊性质,制定了《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专门就民办院校财务报告编制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实践应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