獬豸是什么生肖?
“法不容情”,讲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再如何有权有势,一旦犯了法都要受到制裁;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讲的是刑法的残酷和不可预见,以及法官判案的不确定性。古人希望建立一个法制健全的封建王朝,于是把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明刑弼教”的思想。
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制度就是春秋时期颁布的“铸刑书”“铸刑鼎”。将成文法公布于众,人人皆知刑律条款,法官按照条款审判罪犯,这叫“刑书”——刑书是成文的、明确的,体现了“法可依”。但“刑书”只是制定了刑法,却没有提供司法审判人员(狱官)和狱卒,也没有规定犯人的具体刑罚。直到战国末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才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制定《秦律》,明确规定了监狱官及职务人员编制数量、罪名范围与量刑标准等;同时为了弥补古罗马圆筒草拟讼牍的滞后性,首创了木牍刻写定案的“具文制”,即根据罪行大小事先制作好一定数量的木牍,按犯罪情节轻重程度进行排序,判例就参考这些预先制成的木牍。这就是“刑鼎”——有刑律条款,也有实际案例参照。
到了汉代,萧何借鉴秦朝的经验,将汉朝的刑律编写成一书,称为《九章律》,并得到西汉皇帝的肯定。此书分目录、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囚律、捕律、杂律等章节,分别对各种刑罚作出规定;附录包括钱律等,是对特殊犯罪的处罚办法。东汉时,法律多因循汉律。曹魏时,曹操认为汉律繁琐,命王朗等人删繁就简,整理编撰《新定刑制》130条,又称《魏刑赏注》。西晋初年,丞相司马炎以魏晋以来法律为蓝本,结合自己多年的用刑实践,编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意义的刑典《刑书》30卷,这是中国古代刑事立法的一个转折点。该书在继承前代精华的基础上,去掉了一些不必要的条文,增加了对一些罪名的解释,使刑律更为简明易行。
隋文帝即位后,认为晋武帝所定的《晋刑书》和北魏拓跋氏制定的《北魏刑典》都很好,各取所长,合二为一,定为《开皇律》7部54条,又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补充,成《唐律疏议》共12篇500条。这代表了唐代刑事立法的最高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