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董事需要什么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即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法人应当具备的任职资格为:
1、无犯罪记录或不良征信记录;
2、具备良好的经济法律素养,并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及良好的业绩,或在相关领域内有很强的专业背景和一定社会影响;
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拟任法定代表人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对于高管人员,尤其是拟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尚需具备如下素质与能力:
1、优秀的领导能力,善于协调各方关系,处理好内外部各种事宜;
2、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机会、行业动向等有精准的判断;
3、全面的管理技能,具有战略思维,懂得把握大局;
4、强烈的进取精神,坚韧不拔,充满激情;
5、优秀的沟通能力,善于表达,敢言敢辩。 对于部分需要具备特定资质或专业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员,相应机构还应在任职资格中予以明确。例如,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2012〕36号)的规定,担任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金融、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三)具有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其中应有3年(含)以上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保险资产管理、社保基金管理、信托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经历;
(四)具备必要的英语听读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