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还有新闻自由吗?
有,但限制很多 美国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不是毫无边界。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规定:任何人发表反对总统或国会的不实言论,都可被指控犯罪并面临牢狱之灾。该法律先后被用来惩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托马斯·潘恩等人。虽然汉密尔顿后来被大陪审团豁免,但对美国新闻史影响巨大。
19世纪初,以《纽约时报》为代表的报纸开始使用引注,并在报道中提出自己的分析和意见。这是现在新闻写作的常见形式。但由于当时新闻领域对联邦政府的约束力非常弱,且缺乏保障言论自由的成文法,政府依然可以使用“恶意”和“不实”来打击媒体的言论。
1835年,马萨诸塞州州长因为当地报纸批评州政府而以“造谣”为名,将一名编辑拘捕入狱,该报社其他负责人则被迫逃离。这一案件最终被裁定为违宪。 直到1940年,美国政府才最终通过《克伦威尔法案》(Clayton Antitrust Act),明确了报刊采访、编辑、发布等过程的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滥用反托拉斯法等打击报业经营。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种族主义和美国越战问题引发舆论狂潮。大量报纸杂志刊登批评政府的言论,引起政府不满。时任尼克松总统的法律顾问曾试图以逃税罪起诉《纽约时报》,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 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初期,信息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美乃至世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的传播形态,但也无法撼动美国新闻自由的根基。
当然,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的界限。在美国,政治人物和其他公共人物的丑闻被曝光后最痛恨媒体的是那些穷凶极恶之徒——他们知道,如果媒体不报道他们的恶行,这些人就会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