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猥亵判几年?
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论被害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其社会评价都极其低下,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司法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通常也是慎之又慎的。 但是,并非所有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行为,都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下,虽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也不能以刑事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由于对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导致该未成年人产生严重心理创伤甚至精神障碍的; 对于上述情形,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造成了危害后果,但考虑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具有特定条件,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行为人患有艾滋病,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被其感染,但是,基于艾滋病的高传染率,依法应当推定被害人遭受了感染的; 基于艾滋病的高传染性,尽管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被感染,但由于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理解和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可以认定受害儿童系因受到性侵犯而感染艾滋病毒的。
(三)行为人患有艾滋病并实施了强奸、猥亵等严重侵害被害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犯罪行为,虽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伤,但客观上破坏了被害人身体健康的;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破坏”必须是比较严重的,一般情况轻微的伤不足以计入此条。如,轻微伤的软组织挫伤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