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要设董事会吗?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之一就是有限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较小,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很高,往往都是上千万。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其资本规模至少应该达到5000万人民币以上;而且股东人数也应该较少,一般是2-10人之间,因此设立的程序也要复杂一些。 但是,设立董事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事项。 也就是说,如果注册资本不高或者股东不多(比如两个以下的股东),又不想成立董事会,那么就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这样设立的好处是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费用比较少。缺点在于无法完全实现董事会的作用——作为公司最基础的治理结构,如果没有董事会,很多大事就需要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一起决定,容易造成决策的混乱。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不设董事会”是指“不设立法定意义上的董事会”——即不包括董事会秘书(这个岗位现在几乎已经没有公司设置),而是指没有设立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实践中,有很多公司虽然不设立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却设立了由董事担任董事长的董事会,此时,该“董事会”实质上是具有董事会功能的执行机构,并非是没有设立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然是需要遵循设立董事会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