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再贷款什么意思?
所谓“质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方将权利作为财产的交换条件,交由对方保管,当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时,返还权利并取消债务的行为。而“质押借贷”则是指以可质押的财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一种方式。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质押。
也就是说,只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才能进行质押,而不能是知识本身或知识获取方法;并且,该规定也明确了质押是一种“给付”。所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本质属于抵押的一种,即以知识产权财产权为“物”,以交付使用权或以事后补偿的方式实现借款的清偿。 目前各金融机构办理的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动产质押贷款比较常见,而质押品的范围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较为灵活。
例如,对于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交易双方发生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由企业依法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包括下列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但商业汇票除外; (二)融资租赁租金; (三)出售资产所得款项; (四)租赁费;
(五)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订单、采购合同项下的应付货款、未到期预付款以及定金;
(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款、外包加工费及受托加工费、设备购置款、租赁费、承包费等;
(七)与服务类相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费用、托管费、代理费用、法律顾问费用、审计费、设计费用、检测认证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
(八)其他应纳入应收账款范围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