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是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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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判断一项法律制度好不好,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促使社会财富长期增长,而不好的制度总是会鼓励短期行为。美国公司法不准许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其原因就是,防止公司操纵股价、鼓励公司长期投资发展。

中国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回购股份,但公司大股东和高管却经常搞摊子工程、短期行为,以至于公司经营一团糟。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撤销议案,这说明,上市公司管理层完全可以不受监事会和股东会监督,为所欲为。

在中国,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不可能防止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中国证券会发布《投资者教育基地》,要普通投资者尊重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专业判断”,这就等于是让所有中国证券投资者服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

问题的关键是,中国留存收益股东长期无法得到利益分配,以至于产生极大不满;而有些公司即使盈利,也刻意不分红,反而大玩资本运作游戏,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法律行为呢?

美国1896年《谢尔曼法》将控制权操纵列为刑事犯罪的,中国目前还没有,未来何时出台恐怕也很难说。中国公司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层,总可以寻找到各种各样的法律空白,从事一系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拥有5%股票或不增加5%股份的人,在公布此消息后两周内,不得买卖股票。”而很多中国公司业绩狂跌,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却拼命抽逃利润,甚至利用财报大做手脚,掏空上市公司资产。如果中国公司法引入此项法律制度,是否会有效制止当前内幕交易和股市造假行为呢?

中国现行《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巨大差异,不能适应股权分置时代的要求,应尽快调整完善。中国必须立即出台并逐步完善下面几个法律制度:

1、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权力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金融市场。

2、禁止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大股东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刻意规避对公司债务责任。

3、加强对上市公司盈利分配的监管,必要时,应设立强制分红制度。

4、对大股东和高管人员收购本公司股份必须实行实名审批制。

5、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6、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未成年人,中国需要加快证券市场建设脚步,为资本项目开放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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