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重组天折了吗?
2010年,ST中福(当时还没有*ST的)因为金融衍生品爆仓而陷入流动性危机,作为老股东的我曾经以成本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过一批,后来陆续卖出,是少有的赚了钱的操作。 后来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具体过程可以百度“ST中福”)。
当时的做法在现行法律下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到了2015年,情况有了变化。经深圳市国资委同意并授权,深投控开始实施对*ST中福的重组。然而此时,由于之前的债务问题以及一再延期的重组方案,公司已经没了现金流,而原有的资产已经被多番冻结、轮候冻结、拍卖。如果重组不成功,很有可能就直接退市了。
在此情况下,虽然之前的中院裁定仍然有效,但重审结果却发生了对重组有重要影响的变化——原案被驳回,而新的证据则使新的诉讼得到了支持! 法院判令公司向某信托公司支付76亿元和利息,同时确认了某信托公司为案涉债券的债权人,该金额超过了法院之前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尽管之前的管理人已经尽职,但是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
此判决一出,市场上纷纷传言,说是有万亿级别金融不良资产即将处置,让本就惨淡的金融市场更加冰封。而在当天,*ST中福原本平盘的股价顿时暴跌超过7%…… 不过随后的事情发展又超出了所有人预料。在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深投控代*ST中福清偿相关债务,条件包括撤销此前重审判决、终结该案审理等(具体的和解协议可以搜索“ST中福”)。 这样一来,此前的裁定当然就成了废纸一张,而重审判决也被撤销。
对于此事,媒体上是众说纷纭。我个人觉得,这实际是司法程序和破产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即先破后立还是先立后破的问题。本案实际上为“先破后立”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