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政务区别墅?
哇,好久不见~ 当时答这个题的时候刚刚辞职,现在终于有时间好好整理一下答案了!如有纰漏,欢迎指正~ 先亮身份,本人2014-2015年在某市级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别墅),因涉及保密条例故不透露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关于背景 市政府拟在郊区征地建市郊森林公园,征地区域内有一大型水库,市规委会以规划为由驳回提案(其实该水库早已建成,是当地饮用水源地),市政府不同意,遂至省里申诉,省里以相同理由驳回,并责令限期拆除在建项目,于是就有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市区三级联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通知。
二、通知内容 鉴于此通知是针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措施,故不再全文粘贴,有需要的朋友请关注本号后发送“违建”获取。 三、实施过程 本次拆除行动由市领导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行动期间共出动工作人员30余名,执法车辆8辆。由于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系市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因此虽然存在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但仍属于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决定的内容,予以立案执行的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和其他妨碍生活必需的手段。据此,对于涉案建筑物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只能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市执法局仅凭其自身职权并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机关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或者限期拆迁的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应当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定职责,申请的程序是否合法,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然是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但该府只是授权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而市级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送达等程序,可以认定市级政府实施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强制拆除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所涉土地及房屋系被告经拍卖取得了使用权,现虽因违法建设被责令限期拆除,但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应视为被告已自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其次,即使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也应视为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其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经协调,市政府做出妥协,对涉案建筑处以没收的处理,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与住建局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