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投资需要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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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的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拟订基金会章程草案; (二)召开成立基金会大会(通过章程); (三)提交登记相关材料,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许可证; (五)设立银行账户,开始进行公益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领基金会设立的手续不再核发执照”,由此取消了民政部门审核批复基金会设立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据此,自2016年3月1日起,民政部门已不具有对外许可设立基金会的职权。 但并不意味着申请材料无需提交至相关机关进行审核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的全国性基金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公布本地区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虽然不再颁发设立基金会许可证件,但民政部门仍然负有将基金会的设立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义务,在现实中仍然会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对设立人的资格、条件等提出要求并予以规范。

同时,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慈善活动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此,民政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监督查处。 即使《慈善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取消了民政部门对于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的设立许可制度,但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为了保证慈善捐赠者和受益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对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的事中事后监管仍然是必要的。所以,无论是设立慈善组织还是基金会在实质上都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作为监管部门依旧可以通过发布指引性的文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或建议。如果设立慈善组织或是基金会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的,则很有可能涉及违反行政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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