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股东股份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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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亡股东有继承人,那他的遗产就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判决终结商事诉讼的,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由公司回购;当然也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新股东或者外部第三人。

1、公司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五)法人注销后,其股东尚未偿还其出资或抽逃资金的; 前款第六项所称为“解散”而不是“清算”,是因为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公司作为债务人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全部充入公司财产,而不可能返还股东个人。所以,只有在公司被依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裁定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公司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而本案中,公司并未依法被撤销、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其他股东回购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受让权;其次,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其他股东也有权拒绝转让。

3、新股东回购 此时,因原股东已不存在,新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4、外部第三人回购 第三人取得股东地位,本质上属于基于合同之债而向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股东资格,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负有返还义务。故在公司注销时,第三人可以通过诉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等方式要求股东履行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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