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是不是体育比赛中?
“体育比赛”这个概念太大,太笼统了。 因此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界定一下比赛的范畴。 我们经常把“竞技运动”与“体育运动”两个概念混淆使用。 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这里我们只讨论竞技性体育运动,因为休闲性体育运动的概念太过宽泛并涉及诸多社会学等问题在此不做讨论) 竞技运动(或称竞技体育)是以选拔参赛者和确定参赛选手资格为目的的组织工作。
而举办竞赛项目则是由竞技运动的组织工作延伸出来的。只有完成了竞技运动的组织工作,才有可能开展竞赛项目的具体活动。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是竞技运动的实体表现形态。它是以竞技运动项目为载体,以运动员参与竞争为主,同时包含观众、电视转播机构等群体参加或收看比赛的全部活动。
在确定了“体育赛事”的定义之后我们就可以来讨论它的本质属性了。 影响一个事物根本属性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另一种就是事物本身具有的特性。所以我们要探讨事物的本质就必须从分析这两种因素入手。
影响体育赛事本质的外部因素有举办者的目的、规则制定者初衷、观众的需求、媒体的宣传等等。 而内部因素主要是赛事本身的结构特征决定的。 任何一场比赛都是有结构上的时间长度和数量关系的。
无论是马拉松长跑还是篮球比赛,无论是一场比赛还是五局三胜制都是如此。这种数量关系和时间的关系就决定了赛事本身具备的结构意义。
所有这些因素互相作用共同影响了体育赛事的本质——竞戏。 “竞”是指选手在规则约束下的激烈争夺。“戏”就是指观众欣赏比赛时所产生的主观情感体验。
无论是激烈的争夺还是观众的体验都取决于比赛双方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价值。 如果我们将赛场上运动员的表现分为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的话,那么可以直接表现为竞赛结果的价值就属于直接价值,而通过过程展示所带来的价值观属于间接价值。
不论直接价值还是间接价值都必须由选手的有效努力才能获得,否则就会失去价值。有效努力和无效努力的区别在于是否超过了最低标准线,只要超过这一数值,不论其高低,都属于有效努力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都属于无效努力。
当运动员在场上竭尽全力,即使最后没有获得冠军,也只是没有得到那个最高的荣誉,但却赢得了更多的尊重;即使未进决赛,只要是尽力了,就获得了“虽败犹荣”的褒奖。
这正是因为他们展现了超越自身的价值。他们的努力超越了最低限度,让他们的行为增加了社会财富,受到了社会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