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彩票归彩票站吗?
这个问题,其实问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彩票是否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二是站主是否有权要求购买者支付给其代管资金50%的收益。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肯定,否则就没有《彩票管理条例》的存在价值了。国家设立彩票就是为了公益和福利事业,如果彩票本身都不属于公益事业,那么所谓的“公益福彩”“体彩”的名号也就成了骗人的幌子。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彩票销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行彩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者印制、出售违规彩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发行彩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资助或支持他人发行彩票。
作为合法的彩票机构工作人员,我们当然应该拥护国家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但社会上的非理性行为我们不能不予以考虑,毕竟我们面对的群体是数量巨大且层次不一的社会公众。对于部分人群因为购彩而导致的生活困难甚至家庭破裂的现象,我们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而不仅仅只是告知其买彩票是“自愿、有偿”的行为。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如何让更多人正确地认识彩票,合理地参与彩票。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条例》的条款理解出现偏差。《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证彩票销售的安全,严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投注者持有效证明文件兑奖或者为其委托他人代领奖金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是关于禁止非法代售彩票的条款,由违法行为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取得许可销售彩票的,一类是经许可销售但不能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后者属于刑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