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处置资产如何缴税?
一、增值税
处置抵债房产和土地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取得处置收入的当天,而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以全部取得的处置收入(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因抵偿债务而产生的转让不动产行为适用不动产的差额征税政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六条的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税。以不动产抵债而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计税依据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时其不动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或实际取得的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应以此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土地增值税
无论是作价出售、对外投资或是抵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均发生了房地产产权的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时,除了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外,处置收入还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对抵债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专门有所规定。关于金融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应将抵债资产确认收入,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8种情形中,包括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或将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用于投资、分配、偿债、捐赠等情况,即上述8种情形确认收入后,取得价款可作为处置收入的一部分用以偿还欠款。在确定抵债资产的计税成本时,应按实际抵债部分确认(即抵债资产原账面价值减除可结转当前损失的金额后的余额),再按相关规定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