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用交税吗?
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企业劳动者退休后的收入补偿,这种补偿既非劳动所得(在职工在职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奖金等)亦非财产收益(如投资分红等),因此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如果征收所得税会减少企业对职工的退休金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的薪酬激励作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对企业年金收入征收所得税。
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而目前的税收政策是单位给员工缴纳的这部分社保金可以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纳税份额,所以从表面上看来是纳税人即职工个人在使用这些资金进行理财和投资并由此获得了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对这笔收益征税。但实质上是政府通过向企业的应税收入征税取得了这笔资金,然后政府把它借给了社保基金委员会使之为劳动者的退休生活提供了保障(相当于政府先借钱给企业然后再让企业把钱付给社保基金账户)。从这个意义上说征税是正确的。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现在只是对实际领取的年金(而不是对作为纳税人的职工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要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个部分呢?这两个部分不是已经包含了各自应缴的所得税了吗?其实,这里的“个人缴费”是指职工本人从用人单位工资中扣缴的部分,而“企业缴费”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一部分。当然,在这两部分中已经分别体现了职工个人的劳动收入和企业经营的收入,相应的也各自交了一定的税。不过,这部分收入在退休前是不发的(或很少发),而退休后一次性全部发放。从本质上说是职工的个人收入,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又只能对实际发放的年金部分征税,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逻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