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是不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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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和“合并”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有本质的区别。 合营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的实体组织,该实体的法人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各投资方以其拥有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其本质上是一种联合经营的方式。

而“合并”一般是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整合为一个公司,原来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新的公司法人地位产生并承继原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其本质上是将几个公司在法律上合为一个公司,属于一种资本的重新整合。

合营不必然导致合并的发生;相反,合并却必然导致合营关系的建立,只不过在合并前属于相关公司之间的合营关系,合并后则统一成为一个公司而已。 从法律上来看,只有合营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

(一)、新设合营,即设立一个完全符合法人条件的全新公司作为合资企业;

(二)、变更合营,即在现有主体之下增加注册资本、改变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实现合营目的;

(三)、重组合营,主要应用于已经设立的法人单位,通过转让部分产权或经营权而进行的合营方式;

(四)、吸收合营,多指被吸收入伙而非加入法人,主要体现在企业法人以外的经济组织的合并中;

(五)、其他形式的合营,如融资性合营等。 而因合并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公司依法终止;

(二)、公司解散;

(三)、债务清偿;

(四)、剩余财产分配;

(五)、清算组的成立;

(六)、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七)、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九)、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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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并的基本特征判断,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或者控制权,从法律上或者实际上吸收了被合并企业,同时注销被合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因此,两个或者几个彼此独立的企业法律上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经济主体,通常称为“新设合并”;一个企业吸收一个或者几个企业,通常称“吸收合并”。

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达到某种战略目的或某方面的需要,各自按照协议的要求投入相当部分的可辨认净资产,共同组建一家新的企业,应当属于联营,不属于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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