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是不是合并?
“合营”和“合并”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有本质的区别。 合营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的实体组织,该实体的法人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各投资方以其拥有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其本质上是一种联合经营的方式。
而“合并”一般是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整合为一个公司,原来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新的公司法人地位产生并承继原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其本质上是将几个公司在法律上合为一个公司,属于一种资本的重新整合。
合营不必然导致合并的发生;相反,合并却必然导致合营关系的建立,只不过在合并前属于相关公司之间的合营关系,合并后则统一成为一个公司而已。 从法律上来看,只有合营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
(一)、新设合营,即设立一个完全符合法人条件的全新公司作为合资企业;
(二)、变更合营,即在现有主体之下增加注册资本、改变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实现合营目的;
(三)、重组合营,主要应用于已经设立的法人单位,通过转让部分产权或经营权而进行的合营方式;
(四)、吸收合营,多指被吸收入伙而非加入法人,主要体现在企业法人以外的经济组织的合并中;
(五)、其他形式的合营,如融资性合营等。 而因合并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公司依法终止;
(二)、公司解散;
(三)、债务清偿;
(四)、剩余财产分配;
(五)、清算组的成立;
(六)、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七)、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九)、其他相关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