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必须要申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9号)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和收益分配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抵消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其有关税务事项有虚假情况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应当调整的,应当编制纳税调整表,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对关联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一)比较法和分析法。 比较法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定期将企业集团的实际税负与非集团成员企业的税负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实际税负明显低于非集团成员企业的税负,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税收调整。
分析法是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提供的账簿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分析企业财务指标是否正常,利润来源是否合理等方法。当发现异常现象时,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以确定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
(二)凭证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包括对发票、会计帐簿、计帐凭证、合同、协议、收据及其他经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虽然对于你单位来说目前没有发生应缴税款的金额,但今后一旦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补缴税款。另外,你单位作为一般纳税人还可能存在未缴销发票的情况,也要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