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不可以没有股份?
可以的,一个公司可以同时存在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作为法人股东,其不需要实际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需要在章程中载明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即可; 而自然人的股东则需实际出资。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如果该法人股东是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唯一股东)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法人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为设立者的独资投资人,作为投资者,其必须以投资额为限,对该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只赔注册资本金,不倾家荡产”。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对其投资者的责任并没有限制,因此可能有“血本无归”的风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注册资本金”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注册时实缴的资金,而是注册时确定并承诺将来实际缴纳的资本金数额。只有当公司股东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后,公司才能取得全部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中,很多设立公司的法人股东,其实同时也具有公司或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此时因为股东之间财产并不混同,所以不会出现任何的风险。但是,如果这个法人股东同时也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因为人格混同导致其他股东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